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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国内外比较研究“星空app最新版下载app”发布日期:2024-11-09 19:40:01 浏览次数:720
本文摘要:[概要]产学研合作教育在我国已发展多年,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涉及政策法规的缺陷依然制约着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更进一步发展。

[概要]产学研合作教育在我国已发展多年,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涉及政策法规的缺陷依然制约着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更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较为分析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找到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不足之处,并糅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增大约束力度、增强财政制度、引人注目政府起到,大大的完备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体系。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建议近几年来,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教学模式在我国获得高速的发展。这是一种十分行之有效的教育模式,它在培育创新性、复合性、应用性人才,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接到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成功实行不仅必须用政策来规范其运营与管理,又必须有适当的法规不作确保。虽然产学研合作教育已在我国发展多年,创建并实行了涉及的政策法规,但是比起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还是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严重不足。一、国内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现状(一)涉及政策法规刚性约束不强劲,缺少可操作性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核心是教育,主体是高等学校,所以,在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对高校的政策引领与规范。

虽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在我国开始受到重视,并渐渐构成了适当的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但在关于规范高校参予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政策法规方面还是不存在一定的缺失,许多规定只是零星地产于在涉及政策和法规条例中,这些政策法规也多是希望性质的,实施细则缺少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职业教育应该实施产教融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育简单人才和娴熟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希望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的组织之间积极开展协作,实施优势互补,提升教育资源的用于效益。国家希望和反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这我们可以显现出,我国实行的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对产学研合作教育中高校的发展拒绝只是做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整体上变得较为零散,也没明确规定高校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大部分政策是鼓励性的,刚性约束不强劲。

对高等学校的经费支持力严重不足,实际指导性不强劲,并未需要构成一个原始地政策体系。(二)面向企业的财政反对与优惠政策力度严重不足,缺少吸引力企业是参予产学研合作教育最重要的合作对象,大力引领企业参予到产学研合作当中是发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关键所在。我国政府在国家税收方面的政策中,有几部分是针对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中对企事业单位免除税收等方面登录的涉及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报》在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的通报中具体的规定:对学校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涉及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获得的收益,减免营业税;对高等学校、各类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获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税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行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不含下属单位)举行培训班、培训班获得的收益,收益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税务总局《企业缴纳实习生报酬税前扣减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报》等规定,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所牵涉到到的学生进修报酬、车祸损害保险费、技术成果出让与研发等费用上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征税或者增税的政策。但融合当前实际来看,这些政策对企业税收免除的力度不是相当大,更加谈不上提升企业参予到产学研合作当中的积极性。在这些政策法规之中,由于2008年我国的税法改革,使得唯一需要起着鼓舞起到的《企业缴纳实习生报酬税前扣减管理办法》也随之终止。所以说道,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参予到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的税费免除或财政补贴政策是缺陷的,这些企业难以获得到必要的经济效益,因此,也缺少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动力和确保。

(三)政策法规对政府的职责定位不具体企业与高校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两个有所不同的利益主体,两者所扮演着的社会角色不一样,活动差异较小,企业与高校在法定意义上对培养人才的责任有所不同,对待政策法规的了解也不存在着较小的差异。政府作为两者之间的纽带,并没充分发挥政府起到与官方不道德来引领双方走进分歧,南北合作。所以在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中难免会经常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

二、国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情况(一)涉及政策法规体系原始、规范国外教育法律完整性、规范性、系统性、指导性较为强劲。原始规范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产学研合作教育以求成功实行的有力确保。如美国通过的《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2000年的《美国教育规则》等纲领性的法律、法规,具体了高校的地位,从实行和管理上增进了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发展。

德国为增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成功实行施行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学校法》、《劳动实施细则》、《手工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企业培训规则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借以调节与约束学校与合作企业的不道德。同时为参予校企合作牵头培养人才的企业获取了优惠的税收免除、财政补贴及专项资金反对等政策。[2](二)财政制度完备,优惠政策明确化国外通过教育法律,创建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财政制度,通过国家政府的财政反对,在法律条款中对经费拨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世界上合作教育规模仅次于的国家当科美国,美国一直把政策的重点放到高等学校。如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5高等教育法”,在该法的第三条款“强化发展中的学校”中,容许“发展中高校”用于该条款确认的款项去发展合作教育计划。之后经过1968年,1972及1976年等多次对高等教育法的改动,在“1976高等教育法”第八条款中独立国家成立了合作教育基金。自此,美国联邦政府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国家的法律条文。

1992年,联邦政府为合作教育基金经费3亿多美元,用作启动、强化和改良合作教育。[3]基金是作为“种子基金”,主要用作合作教育的管理,少量用作合作教育的研究和试点项目。

在联邦政府资金的反对下,全美积极开展合作教育的学校超过1100多所。美国的“种子基金”计划正是创建在看见,摸得着的财政反对之上,极大地提高了高校和企业参予到产学研合作当中去的积极性。

(三)在政策法规中引人注目了政府的职责与起到国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有政府不道德与官方不道德。政府是产学研合作教育实行的引导者,是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纽带。

日本是较早于实行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国家之一。在日本,产学研合作被称作“产学官”合作,看起来一字之差却具体的指出了日本产学研合作的官方主导的实质和特征。

国家在对参予合作教育的企事业单位优惠政策方面具有具体的规定,如政府对风险性很高的技术转让不予提供支援与扶植。如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对TLO的技术转让展开评价,指出有已完成能力的情况下,政府不会获取资金方面的提供支援。TLO从成立当初到几乎拥立,国家都不予提供支援,以便大学科研成果成功向民间企业移往。

[4]由以上可以显现出日本的“官”作为“产学”合作的纽带,主要是在“法”和“财”方面的提供支援。三、完备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明确建议糅合国外关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法律经验,融合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状况,制订科学而又规范的高等教育政策已沦为当务之急。如何确实的了解解读产学研合作的概念,且需要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再次发生实质性的关联,还有相当大的提高空间。

所以,在这里对完备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明确提出三点建议:1.完备以纲领性法律为核心的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结构形式,增大约束力度。当今国内外教育法律现状和经验指出,现代教育政策法规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范畴,其形式主要是使用以纲领性法律为核心的法律结构。国外许多国家也都是在本国宪法原则指导下,分别制订了还包括以教育体制、性质、方针、任务为主要内容的纲领性法律,是教育政策法规的总纲领,对其他政策法规起着实质的规范指导作用。

因此,以纲领性法律的形式完善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并使之划入以“教育法”为主体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5]所以,我国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制订在以纲领性法律为核心的基础上,须要完备与细化涉及的政策与法规,使教育法律完整性、规范性、系统性,强化其指导性,逐步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2.创建并完备对产学研合作教育参与方的鼓舞奖惩制度。

高校与企业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参与者,为大力引领高校与企业实行产学研合作,必须强化对两者的财政反对,创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与社会各方资金参予的多渠道的财政投入与承担机制,确保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经费;利用财政资助、税收免除等一系列的经济手段,希望和增进企事业单位参予到产学研合作教育当中去,将获取进修或受训岗位的数量与合作教育的质量,作为企业资质审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规定各级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权限和问责机制;规范产学研合作教育中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对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双方在合作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详尽的合作规定。对于高风险的技术政府必须给与类似的提供支援与扶植。

同时,创建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给与法律容许和制裁的惩罚机制。对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企业与高校,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与适当的奖励,对无法继续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无法分担和已完成产学研合作教育任务的企业与高校,必需做出适当的惩处。3.充分发挥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反对,学校和企业的共识是创建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关键所在,任何一种制度和法规的制订与实行,是一个多向对话、达成协议共识、联合实行的过程。产学研合作教育牵涉到到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牵涉到到社会的各个部门,其政策法规的制订与实行,必需要获得各个方面的尊重,构成共识。这就必须政府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合理调控各级政府与社会各个部门的关系,强化各方之间的解读与合作,增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身体健康发展。

高等教育是一种公共事业,培育的人才是整个社会共计的财富,培养人才既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不能推给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必需在强化宏观指导的同时,增大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宣传力度,奠定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地位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为确保产学研合作教育有效地积极开展建构较好的环境,获取不利的空间。参考文献:[1]黄海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山东大学,2009[2]张苏俊.中外校企合作教育较为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0(9)[3]刘巧云.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国内外较为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6(11)[4]郭琳.日本“产官学合作”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救赎[J].辽宁教育研究,2008(9)[5]刘绍平.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国际较为及对策思维[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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